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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律公约
 
自律公约
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及收费标准自律公约(试行)

    为了促进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服务市场公平竞争、健康有序发展,提升信用评价服务的质量和社会公信力,依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《关于印发<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(试行)>》(陕发改财金〔2017〕1093号)的有关规定,经陕西省信用协会与各建档信用服务机构充分协商沟通,共同制定如下自律公约:
    第一条  严格遵守《陕西省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细则(试行)》的评价规范及有关管理规定,坚持评价标准和工作规程。
    第二条  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信用评价工作,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,最大限度收集受评企业的信用信息,使评价结果尽可能反映企业的真实信用状况。
    第三条  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,不断完善符合各行业特点的信用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,努力提高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评价报告质量。
    第四条  抵制恶意竞争,不以压价、诋毁同行等手段招揽业务,共同维护行业形象。
    第五条  在执业中保持公正独立,不承诺信用评价结果,不受外界干预,不接受与本机构有关联或利益关系人(包括本机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;本机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;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企业等)的评价委托。
    第六条  严格按照下列标准收取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费用:
    (1)资产总额 ≤5000万元人民币的,按照5000元人民币收取;
    (2)资产总额 >5000万元人民币的,按照受评企业资产总额的0.1‰收取;
    (3)资产总额 ≥2亿元人民币的,按照20000元人民币收取;
    (4)对小微企业(依据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《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》认定)、成立未满两年的企业及续评企业(连续年度内)可适当优惠,但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60%。
    第七条  自签约之日起,严格遵守自律公约,自觉接受省信用协会行业自律管理,自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,如有违背,愿接受省信用协会的下列处罚措施:
    (1)警告,记入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档案;
    (2)向社会公布违约行为;
    (3)情节严重的,报请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不再推荐从事相关业务活动。